联动12345 |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和条件
2026-07-24 10:14 来源:大小新闻大小新闻客户端7月24日讯 问: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和条件?
答:为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待遇享受相对公平,根据烟政办发〔2022〕27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烟医保发〔2025〕29号《转发鲁医保发〔2025〕34号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确定参保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和支付期限。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1、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生育津贴天数按月计发。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在我市统筹区内工作单位变动的,生育津贴按照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2、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2个月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保险待遇。
3、支付期限: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国家、山东省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
(YMG全媒体记者 盖鹏 整理)
责任编辑 王道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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