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发布开展涉渔“三无” 船舶专项整治通告

高新区发布开展涉渔“三无” 船舶专项整治通告

2021-02-19 06:21 来源:烟台高新

关于开展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强化我区海洋渔业船舶综合管理,严厉打击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6]2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依法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

1、无合法有效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2、套用合法或伪造合法手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3、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造、购置用于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三无”渔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涉渔“三无”船舶必须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于3月15日前向所在街道或管理处登记备案,或主动上交“三无”船舶船体,或自行拆除,并签订《船舶所有权放弃承诺书》。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济发展部、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海警会同街道办事处,持续开展陆海执法行动,对继续实施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未主动登记备案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并处船价两倍以下罚款。

五、全区所有涉渔“三无”船舶的船主,要积极配合做好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文)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没有登记上交或没有查获的“三无”船舶,知情者可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经济发展部6922269 ;

综合行政执法局 6922583;

高新区公安分局6922110;

高新区海警工作站8206110。

烟台高新区渔业安全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责编:李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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