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小评】家博展览会要承担监管责任
2026-06-03 11:35
西山剑客
近日,市民彭先生在“烟台国际博览中心2026幸福家博会”上购买按摩椅时遭遇商家“套路”:在支付2000元定金后仅一小时,因尺寸不合适提出退款,却被商家以“收据写了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更让他不解的是,在明确表示不要货后,商家竟强行将货物发了过来。详细报道见烟台晚报5月28日《交完定金一小时想退被拒》。
一小时,2000元,一场闹剧。
彭先生在家博会遭遇的“套路”,堪称教科书式的消费陷阱:先是用“口头承诺”付款,最后甚至玩起了“强行发货”的操作。商家的逻辑很“硬”,只要收据上有“不退不换”,哪怕货还在展厅摆着,哪怕尺寸根本不合适,这钱你就别想要回去。
然而,收据上写了不等于合法。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即收据背后的小字),且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彭先生是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签字,且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反悔权,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其次,商家的“强行发货”更是荒唐。在消费者明确提出解约、且货物根本未动的情况下,强行发货不仅违背商业诚信,由此产生的物流、仓储等进一步扩大损失,理应由商家自行买单,绝无理由转嫁给消费者。
家博会本是提振消费的平台,绝不能成为个别无良商家收割“智商税”的猎场。展会主办方不能仅仅充当“二传手”,在收取了展位费后,更应承担起监管责任,对这类恶意设套、消极应对调解的商家实行“黑名单”清退。
“定金”不是商家的“保护费”,消费者的一时疏忽,更不能成为商家拒不退货的挡箭牌。期待监管部门能及时介入,别让这一小时的反悔权,变成消费者维权的“死胡同”。
责任编辑: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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