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小评】公共意识托举城市文明
2026-04-27 08:13
西山剑客
4月22日,芝罘区黄务街道通林路与机场路交会处满街流淌的污水被及时清理了,污水井也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将里面的堵塞物挖出清走。据参与现场施工的工人介绍,该污水井内塞满的是砖石瓦块等废弃物,怀疑有人故意为之。详细报道见4月24日烟台晚报“烟台民意通”栏目报道《机场路与通林路交会处污水横流》。
毫无疑问,趁人不备或者在城市监控管理死角,将砖石瓦块等生活废弃物丢弃在污水井内,这种堵塞污水井导致污水横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公共卫生及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当行为,这种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谴责和依法处理。
《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四章第13条明确禁止“堵塞、掩埋、占压、拆卸、穿凿排水设施”,对“损害、堵塞排水设施导致污水外溢或内涝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井是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意堵塞行为直接破坏公共财产,影响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局部管网瘫痪,修复成本高昂。再则,污水横流会滋生蚊蝇、传播病原体,增加霍乱、痢疾等肠道传染病风险。这就像新闻中所说,既影响城市美观,又存在环境卫生问题。
不管那些堵塞污水井的人是出于泄愤、贪图方便,还是对公共设施漠视,无论什么原因都反映出其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的薄弱。因此,有必要强化社会公德心教育,强化社会公共意识的培育,更要强化破坏市政公共设施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宣传普及。
城市文明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只有在这种集体公共意识的托举下,城市文明之花才会开的美丽娇艳。愿我们的城市每一隅都以清爽的面貌呈现在阳光明媚的春天里,呈现在大街小巷匆匆而过的人们眼前心里。
责任编辑: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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