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普法 | 朋友饮酒仍“仗义”借车,保险拒赔、车主担责
2024-09-11 10:48 来源:栖霞法院 萧山法院、杭州中院大小新闻客户端9月11日讯 宋某和朋友秦某饮酒后,将车“仗义”借秦某,保险拒赔、车主担责。
典型案例
宋某与秦某相约喝酒。酒过三巡,秦某驾驶宋某车辆驶离,后车辆与街边小摊发生碰撞,造成在小摊吃夜宵的肖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秦某对事故发生负担60%的责任,因秦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主张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肖某的人身损失,其后可向秦某追偿。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明知驾驶员秦某饮酒驾驶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对秦某的赔偿义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目前,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醉酒驾驶车辆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旦出现醉驾的情形,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其余的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等由致害人自行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对其先行赔付部分,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若涉及醉驾的,对驾驶员来说,将面临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后果。此外,若车主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酒驾醉驾不仅威胁他人以及公共交通安全,也将对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责任编辑 王道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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