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不胜“险”,无证作业“罚”

高处不胜“险”,无证作业“罚”

2026-07-17 11:55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

高处作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时常可见,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领域。然而,风险却常常被企业和作业人员忽视。近期,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过程中,查出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车间,两名员工在没有取得高处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安排专人监护的情况下,攀爬至设备顶部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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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公司正在进行外墙粉刷作业,登高作业人员没有取得高处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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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涉事企业围绕特种作业等关键环节深挖管理漏洞,举一反三进行排查整改,同步开展内部管理溯源追责,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温馨提醒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且交叉作业多,是一项复杂的危险工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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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

“五个必须”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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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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