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西城镇:举报企业“带病作业”,最高奖2000元
2021-03-08 08:14 来源:魅力西城西城镇
森林防火和违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发动鼓励群众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森林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域范围内全年特别是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和奖励;镇域范围内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
第四条 举报的范围和内容:烧荒、烧地堰、烧果袋,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林区内抽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故意破坏监控、防火宣传标识等防火设施,人为故意纵火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盗采砂石、矿石,非法加油、加气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五条 发现野外用火或非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举报人可以向镇政府或镇派出所举报(镇政府办公室0535-5411001、镇派出所0535-5411110)。
第六条 举报形式主要为照片、录像或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关键证人、证词,也可为线索等其他证据。
第七条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人员掌握;
(二)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烧荒、烧地堰、烧果袋、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或提供关键证据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举报在林区道路、防火通道、林区内及林区边缘地带抽烟、扔烟头,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举报故意破坏监控、防火宣传标识等防火设施,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举报在林区内故意纵火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举报非法盗采沙石、矿石、非法加油加气、违规违章生产等生产经营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六)举报企业“带病作业”、超能力生产和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继续作业的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经核查属实的,一般事故隐患一次性奖励5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村级护林员及半专业消防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对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城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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