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庄园街道:举报上坟烧纸奖励1000元
2021-03-07 06:02 来源:庄园之声庄园街道
森林防火和违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和非法生产经营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森林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实行全域野外禁火期内防火的举报和奖励;全年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四条 举报的范围和内容:烧荒、烧地堰、烧果袋,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林区内抽烟扔烟头,故意破坏监控、防火宣传牌等防火基础设施,人为故意纵火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盗采矿石、砂石,非法加油、加气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五条 发现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向街道办公室或派出所举报(街道办公室0535-5212498、派出所0535-5227110);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向街道办公室或街道应急办举报(街道办公室0535-5212498、街道应急办0535-3459486),也可向包村干部举报。
第六条 举报形式主要为照片、录像或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关键证人、证词,也可为线索等其他证据。
第七条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人员掌握;
(二)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烧荒烧地堰烧果袋,或为烧荒烧地堰烧果袋案件提供关键证据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举报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关键证据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举报在林区道路、防火通道、林区内及林区边缘地带抽烟扔烟头,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举报故意破坏监控、防火宣传牌等防火基础设施,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举报在林区内故意纵火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六)举报非法盗采砂石、非法加油加气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核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村级护林员及半专业消防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对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庄园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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