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别大意!

以案示警!别大意!

2021-03-09 16:57 来源:芝罘融媒

为普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要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等内容,做到以案示警,即日起,开设“安全生产讲堂”专栏,宣传报道发生在外地及身边的安全生产事件,帮助企业从业者更好了解安全生产常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018年,在山东某市A公司对外出租的废旧仓库内,张某等人借用B公司名义进行非法建设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万元。

一、事件概况

张某等人,购买设备并建设生产线,非法生产二硝基苯酚(为易爆危险化学品)。该现场因环保问题被群众举报并要求拆除设备,张某等人将拆除的设备移到某县存放。张某等人与B公司法人张某商定,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将存放在某县的设备运送至A公司租赁的仓库内。进行安装罐体、焊接管道动火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A公司租赁的仓库为一长方体建筑物,实际面积为1028平方米。经现场勘查,爆炸中心距离仓库东墙约25米,仓库顶棚和墙体不同程度损坏,正上方钢结构横梁飞散,周围钢结构梁受爆炸超压影响严重弯曲,南侧砖混结构墙体坍塌,东侧砖混结构墙体呈现较大裂隙。碳钢罐在爆炸中解体,罐体圆形底盘残留在爆炸中心,爆炸中向下冲击造成地面凹陷,罐体残骸等飞溅物最远抛到100米,周边120米左右的建筑物玻璃也受到爆炸冲击波影响,造成不同程度损坏。经计算,此次爆炸事故TNT当量约为109-193千克。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该爆炸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设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爆炸罐体残留物为2,6-二硝基苯酚,该物质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遇明火、高温、摩擦、震动或接触碱性物质、氧化剂时均易引起爆炸。现场施工队伍不具备处置废旧罐体资质,违规动火作业产生的高温或火花引爆罐体内残留的2,6-二硝基苯酚,发生爆炸。

张某等人,雇用不具备安全资格的施工队;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B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建设行为。A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某矿集团未有效督促A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区安监局,未有效监督管理管辖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政府,网格化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

张某等5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B公司法人、投资人、施工者共4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A公司科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共4人,分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A公司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以年度收入40%的罚款。周某,某矿集团安监局处长;孟某,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分别给予记大过处分。王某,某矿集团安监局副局长;殷某,区安监局局长,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孙某,区政府副区长,给予警告处分。

A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并纳入省、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进行管理。B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纳入省、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进行管理。责成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A公司、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加大明查暗访、联合执法力度,打击利用闲置、租借厂房等进行违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等各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三)突出重点环节执法检查

严打对企业停产停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租赁行为。加强对废旧油罐处置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油罐非法交易行为。严打名义上为一般商贸企业,实际上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动火、有限空间、起重吊装等危险性作业的检查频次。

(四)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发现企业应判定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重大风险没有实施最高管理层级管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风险大、不可控,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一律不予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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